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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6-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办发〔20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强医改组织领导

(一)加强医改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全面深化医改责任,巩固完善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医保、医疗、医药统一高效的政策协同、信息联通、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医改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医改经验做法。

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二)因地制宜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各地要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结合实际加大探索,推进改革整体联动,促进服务上下协同,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推动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支持指导三明医改向纵深推进。

(三)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对协议期满批次及时开展接续工作。2024年各省份至少开展一批省级(含省际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500个、医用耗材集采接续推进的目标。进一步加强集采执行工作,落实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如实填报采购量并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加强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监管。完善提升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加强网上采购监督,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网采率。

(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内蒙古、浙江、四川等3个试点省份开展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区)试点,指导唐山、苏州、厦门、赣州、乐山等5个试点城市进一步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经评估符合调价条件的地区及时完成调价。

(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所有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完善总额测算、结余留用和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开展中医优势病种付费试点。研究对创新药和先进医疗技术应用给予在DRG/DIP付费中除外支付等政策倾斜。

(六)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办法。注重医务人员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加强对医院内部分配的指导监督,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七)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推进基层多病共防、多病共管和医防融合服务,开展传染病防控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创新试点。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开展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试点。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推广智慧医疗辅助信息系统。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组织二、三级医院通过人员下沉、远程医疗、培训、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基层能力。研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绩效评估,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九)有序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根据规划合理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下称双中心)。推进双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研究制定关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以落实功能定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重点,健全双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跟踪评价机制。

(十)深化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改革。深入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探索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省份为单位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绩效考核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成效监测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参与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

(十一)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等建设。支持中药工业龙头企业全产业链布局,加快中药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

(十二)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制定关于深化医教协同加快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健全医教协同机制,推动落实以需定招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和结构。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卓越中医药师资培训计划。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招收8000名左右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继续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2020年以来按规定进入村卫生室的大学生村医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占比。开展全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十三)开展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试点。指导部分城市开展试点,探索以上下联动为重点,以人才和信息化为支撑,深化拓展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建设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十四)推动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公益性,扩大普惠性,提高可及性。深入实施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高水平医院提升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推进以业财融合为重点的公立医院运营管理。加强公立医院债务风险管控,指导推动各地有序分类化解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制定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性文件,扩大专业护理人才招用规模,保障护理人员待遇,合理调整提高护理服务价格,提升患者护理服务体验。制定关于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医院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制定规范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政策,满足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指导规则。加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新增一批项目城市。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强化支持保障,促进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五、促进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十五)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制定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政策。指导地方按规定落实分类资助参加基本医保的政策,推动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十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关于规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扩大创新药支付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探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就医费用线上快速结算。

六、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创新

(十七)完善药品使用和管理。推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集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协同衔接,适时优化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政策文件。加大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力度,促进新药加快合理应用。

(十八)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制定关于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加快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品、临床急需药品等以及创新医疗器械、疫情防控药械审评审批。制定发布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和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健全中药审评证据体系,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审评审批,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新药转化。支持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和项目医院间调剂使用。

(十九)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设现代药品流通体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报告机制和分级应对管理措施。推进易短缺药品生产储备、停产报告、价格异常、流通库存等信息监测预警和共享共用。完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机制。研究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工作机制。全面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唯一标识。

七、统筹推进其他重点改革

(二十)推进数字化赋能医改。深入开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攻坚行动。推动健康医疗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医疗服务事项“掌上办”、“网上办”。整合医疗医药数据要素资源,围绕创新药等重点领域建设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

(二十一)深入推进“一老一小”相关改革。进一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在医疗机构推广老年健康综合评估技术。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二十二)加强医药卫生领域综合监管。扎实做好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持续推进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治理。开展高费用和异常费用病例核查工作。探索运用穿透式监管,改进监管效果。研究出台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完善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回头看”机制。制定促进和规范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