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1号博瑞(长沙)医药健康园D2区二楼
仓库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1号博瑞(长沙)医药健康园D1区一楼
办公电话:
0731-85302888/85302800
仓库电话:
0731-85302816
传       真:
行业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新闻详情 返回>>

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6-09-13



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服务可及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市州制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

1.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截止2015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62646个,其中,医院117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8586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2779个;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39.5万张,其中医院床位29.2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10.3万张;卫生技术人员37.1万人(其中执业及执业助理医师15.1万人、注册护士14.9万人)。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5.8张、执业(助理)医师2.22人、注册护士2.2人。全省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资源利用情况。2015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入院人数分别达到2.57亿人次、1304.07万人。其中,医院分别占35.05%、64.7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占60.43%、29.71%,其他医疗机构分别占4.52%、5.50%。每百居民就诊、入院人次数分别为379、19人次。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6.43%,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4天。

3.居民健康状况。201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14.21/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92‰、6.14‰,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主要问题。

1.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特别是优质资源相对不足,服务效率有待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相比,我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分别为40.8%、15.9%。效率不高,医院医师日均担负4.8诊疗人次和3.0住院床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较低。

2.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我省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多数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不足、设备设施落后。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科、精神卫生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资源要素结构失衡,全省床护比为1:0.38,医护比为1:0.99。公立医疗机构床位占比达86.6%,没有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问题突出,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通共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多达2779个,整合难度大;分级诊疗体系尚未建立,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无序竞争;在全省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整合问题突出,基层机构群众健康守门员作用亟待加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连续的健康服务模式没有建立,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4.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能力不强。公立医院改革的系统性、综合性、协调性不够,以药补医机制尚未有效破除,科学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有待增强,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威性与约束性不足、科学性和前瞻性不够等问题。

(三)形势与挑战。

1.时代新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以全民健康促进全面小康。《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推进健康湖南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谋划时代新目标。

2.事业新要求。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四大板块协调发展,建设“一核三极四带多点”的发展新格局,提出在中部崛起中走在前列,经济总量、发展质量和人均均量“三量齐升”,这就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医改的不断深化也对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和资源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3.形势新变化。随着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医疗卫生资源供给约束与卫生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将持续存在。我省城乡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与快速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调整面临更大挑战。当前,我省快速老龄化使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老年病专科服务等需求日益增长,康复、老年护理等薄弱环节问题将更为凸显。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后,大中城市妇产、儿童、生殖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中,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居民主要的疾病负担,加之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多元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呈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趋势。

4.发展新机遇。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也为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带来了新机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围绕“健康湖南”目标,坚持资源总量适度增长、资源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资源利用效率和体系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统筹作用和调控效力,进一步发挥卫生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促进作用,推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适度有序发展,强化薄弱环节,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数量、规模和布局,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的科学性与协调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3.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切实落实政府在卫生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4.坚持系统整合与分级分类管理相协调。加强全行业统一规划和属地管理,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中西医并重,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均衡发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统筹不同区域、类型、层级的卫生资源的数量和布局,分类制订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三)总体目标。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三、机构设置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见图示)。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其中,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部委办医院)和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公立和社会办两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为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的不同,政府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县办、市办和省办三类。


(一)医院设置。

1.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

(1)部委办医院。主要向跨省份区域提供疑难危重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和技术支撑,带动医疗服务的区域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

目前,在我省的部委办医院有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和湘雅三医院。

(2)省办医院。主要向全省或若干个市州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全省根据区域划分片区,并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医院,同时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口腔、康复等省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部分属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但在市州注册管理的公立医院,纳入所在市州“其他公立医院”范畴。

(3)市办医院。主要向市州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在市州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下同)。其中,每个市州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根据疾病构成、居民医疗服务需要和跨地区卫生服务特点,可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心脑血管、传染病、康复、口腔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4)县办医院。主要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承担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县级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

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下同)。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8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2.社会办医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对社会办医院,放宽举办主体要求,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市州区域内符合居民健康需求、医疗资源短缺的专科医院。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3.区域医疗中心。为一定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该区域先进水平的医疗服务,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承担服务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设置不同层级区域医疗中心(含中医)。

(1)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根据全省区域发展战略和医疗资源实际,按长株潭、湘南、洞庭湖、大湘西四大区域板块,依托部分实力强的三甲医院分别建设全省综合性医疗中心和专科性医疗中心,支持部分高水平的部委办、省办医院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性区域医疗中心。

(2)市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各市州技术力量强、影响力大的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设置1个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和1-3个市级专科性医疗中心。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所辖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区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

(3)重点县级综合医疗中心。建设14‑20所远离市区、人口多并具较强服务能力的重点县级综合医疗中心(含中医),建设后达到三级医院水平,负责向本县域及相邻县域提供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

(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和军队基层卫生机构等。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乡镇合并后余下的可以与建制乡镇卫生院完全整合,或作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转型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全省400所左右),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达到二级医院水平),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城市地区一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行政村撤并后,对服务人口较多、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可在建制村卫生室下设1-3个医疗卫生服务点(一村多室)。

3.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本功能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

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则上由政府举办,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计划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市、县级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县级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一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部分地区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血吸虫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皮肤病防治等),逐步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市州、县市区设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原则上设区市的市、区两级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卫生计生相关工作的机构承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协管任务。

3.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省级分设省妇幼保健机构和省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市办和县办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办、县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乡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4.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机构和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依托省人民医院建设省卫生应急医疗救援中心。以市办急救中心为龙头、县急救中心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市州必须设置1个急救中心,各市州、县市可依托其综合实力强的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设立急救中心(站)。依托省职业病防治院设立省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应急救治基地。

5.采供血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将全省采供血机构规划设置为:长沙市设置1个血液中心,其他市州各设置1个中心血站。

6.精神卫生机构。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省级设1个省精神病专科医院(省脑科医院),并依托其建设全省精神卫生中心。各市州各设1个精神卫生专科机构,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其他县市区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到2020年,70%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康复机构。

四、床位配置

(一)床位总量及结构调整。

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达到6.24张,床位配置总数44.2万张,新增床位数4.7万张。其中,每千常住人口医院床位数4.84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4张。医院床位中,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控制在3.38张(含妇幼保健院床位)。

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过快增长。到2020年,全省公立医院床位数控制在24万张,基本不新增,重点调结构。其中,每千常住人口部委办、省办医院床位分别为0.13、0.38张,市办医院调减至0.9张,县办医院调增至1.82张,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其他公立医院调减至0.15张。

全省公立中医类医院床位数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72张配置,其中,省办0.08张,市办0.14张,县办0.5张。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新增床位主要由综合医院转型发展。

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康复床位达每千常住人口0.3张。

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左右为社会办医院预留床位规划空间,到2020年,社会办医院床位数达到10.3万张左右,预计新增5万张床位。

(二)市州床位配置。

根据各市州经济、社会、人口、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实际状况,考虑各地资源差异,结合全省长株潭、湘南、洞庭湖、大湘西四大区域板块,对各市州区别制定床位发展目标。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应明确将各级公立医院、社会办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标准细分到所属县市。

各市州应对过多的市办、其他公立医院的存量资源进行优化调整,可将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整合、转型或改制。

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地区和领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公立医院单体规模。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500-800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800-1000张,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原则上不超1200张;省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2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目前已超过配置标准的医院原则上不再扩大医院规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压缩床位,优化调整。新增床位后分别达到或超过1000、1200张以上的县办、市办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医院建设标准。

按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64号),综合医院床均占用建筑面积指标为80-90平方米,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为109-117平方米。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中医医院床均占用建筑面积为69-87平方米。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大型设备等单列项目和停车设施等用地面积、占用建筑面积另按规定配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科医院等床均用地面积和占用建筑面积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五、卫生人员配置

(一)卫生人员总量及结构调整。

到2020年,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达到48万。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9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24人,全省医护比达到1:1.25,床护比达到1:0.52。全省执业(助理)医师达到18.3万人;注册护士数达到22.9万人。人才规模与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

(二)医院配置。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未达到床护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乡镇卫生院人员按每千服务人口1.4人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按每千服务人口1人配置。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到2020年,城乡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2.2人。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配置。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原则上按照全省常住人口1.75人/万人的比例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到2020年,全省精神科医师达到2.9人/10万人。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五)人才培养。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护理、助产、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中医类人才培养。加强乡村医生人才培养。

(六)人才使用。

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员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药卫生人才倾斜。

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六、信息资源配置

开展健康云服务计划,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稳步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推进健康医疗临床、科研和公共卫生等大数据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支持研发推广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

建立省级人口健康信息云平台,整合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六大业务应用,联通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实现省市县乡村分层级、跨区域和全省范围内全局性服务和应用。在此基础上,建立面向公众的人口健康公有云门户,方便群众享受便捷的健康信息服务。

完善信息采集和汇聚机制,整合全员人口信息库、居民健康档案库、电子病历库和其它人口健康信息,形成一个以人的全生命周期为主线、以健康管理服务事件为主体的人口健康资源库,基本覆盖全省人口并信息动态更新。

整合全省各地各级卫生计生和医疗服务机构不同带宽、不同服务商、不同接入方式的网络资源,建设全省卫生计生信息专网,构建与互联网安全隔离,联通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

以居民健康卡为联接介质,依托人口健康信息云平台,共享人口健康资源库个人健康信息,连接个人和各个维度健康管理服务相关机构,建立面向公众的健康服务门户,方便群众接受更加实惠、便捷和精准的健康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到2020年,居民健康卡发放率达到90%,居民健康卡全面取代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卡。

健全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应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系统实时数据的分析与监管,建立基于信息平台应用支撑的卫生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体系。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建立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大数据开发、挖掘、应用行为。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

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一)配置原则。

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

(二)配置标准。

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类和乙类,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配置规划,分别由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

(三)支持大型设备共用共享。

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院诊断”的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学影像服务能力。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到2020年,各市州各建设1-2个区域医学影像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

八、技术配置

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加强适宜卫生技术的研究开发,提升解决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防治实用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建立健全适合实际的适宜卫生技术推广体系与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适宜卫生技术推广活动,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提高基层和区域的专科水平,逐步缓解地域、城乡、学科之间发展不平衡,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注重中医临床专科的建设,强化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

到2020年,全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力争达到20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分别达到500个、200个;建设30个重点学科群。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在二、三级医院中建设一定数量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含中医)。全省形成以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为龙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市州级临床重点专科为补充的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含中医)。

九、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

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整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防治结合。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着力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将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以及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病人的治疗交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开展,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综合性医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确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二)上下联动。

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以形成分级诊疗秩序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医联体和远程医疗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共享诊疗信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到2020年,85%的县市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

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力争到2020年,三级医院门诊服务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服务量的比例由2015年的16.5%下降到10%左右,住院服务量由2015年的20.6%下降到17%左右。推动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责任制,逐步实现签约服务。到2020年,家庭医生服务签约率达到9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探索县域一体化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

公立医院要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帮扶和指导与之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允许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探索建立医师执业信息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查询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建立区域在线预约挂号平台,公立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病人优先安排诊疗和住院;将恢复期需要康复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转诊到病人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2020年,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控制在8天以内。

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的制度,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中西医并重。

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快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增强中医科室服务能力。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协作,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统筹用好中西医两方面资源,提升基层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到2020年,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多元发展。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社会力量可以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也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探索公立医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以及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等诊疗机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引进和培养人才,提升学术地位,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力量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强化自身能力,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确保公共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五)医养结合。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研究制订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

十、实施保障与监督评价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建立问责制。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组织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市州,指导各市州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根据人口分布、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重点规划各类省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所在地市的区域卫生规划。

市州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县市,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地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所在市州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3.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中医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将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用房;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规划许可。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

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源调整力度。

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区,要优化结构和布局,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薄弱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设施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强卫生投入保障。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切实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卫生事业经费安排要坚持优先保证和发展基本卫生服务,新增政府卫生投入应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等。省级和市州级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卫生事业的转移支付力度,对上述重点领域给予专项扶持。

(四)强化监督评价。

1.规范规划编制流程。各市州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要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目标。要与新型城镇化以及区域发展布局相结合,做好与本规划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防卫生动员需求等的衔接,合理控制资源总量标准及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各地可以在强基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级别、类型机构床位的比例关系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本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印发,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区域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

2.严格规划实施。各市州要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

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3.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价机制。省里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有效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或联合督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

附件:1.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2.部委办、省办医院设置规划

3.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规划(分市州)

4.医疗卫生机构床位配置规划(分市州,每千常住人口)

5.卫生人员配置规划(分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