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函〔2017〕61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省医改办等九部门制定印发了《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湘医改办发〔2017〕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两票制”实施工作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两票制”是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抓手,对理顺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是2017年深化医改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两票制”实施工作,确保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二、明确“两票制”实施工作中几类具体事项
(一)“两票制”企业的界定和边远乡镇的认定,见《关于明确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和边远地区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药政发〔2017〕2号)。
(二)2017年10月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必须实行“两票制”,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购买的药品可继续使用。
(三)备案采购药品应执行“两票制”。中药饮片可不执行“两票制”。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目录内药品和我省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中的急抢救药品与短缺药品可暂不执行“两票制”。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索要的“两票”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视同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代理商)开具给流通企业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一票,下同),以及流通企业开具给医疗机构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二票,下同)。对于存在政策允许的内部一次调拨或(和)偏远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一票(第三票,下同),公立医疗机构应同时索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药品交易系统电子发票管理模块采购药品的,视同已经索要发票。
三、明确“两票制”药品购销中的相关操作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发票的购销方名称、付款流向、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应通过交易平台,网上加盖电子公章后,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严格执行“两票制”的承诺书。未递交的,将在交易平台上暂停配送资格。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发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进入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电子发票管理模块,按要求填报发票明细及上传发票和随货同行单扫描件,并按实际购销情况关联医疗机构订单。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交易平台上传“两票制”发票的,需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符合“两票制”政策的购销发票复印件。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完成相关流程。
(三)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原则上应该通过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电子发票管理模块进行采购和验收管理,在核验生产企业发票的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后,再将药品验收入库。医疗机构在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交易平台上传“两票制”发票的药品时,应向流通企业主动索要和留存纸质票据。
四、加强“两票制”药品供应保障措施
(一)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妥善开展药品采购品种清查和配送企业调整工作。要充分考虑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因素,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并对配送企业数量进行合理控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完成本机构所有药品的“两票制”合规性比对,梳理完善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清单并完善合同等购销手续,对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采取调整品种或配送的方式解决。理清“两票制”后可能存在供应保障问题的药品清单,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药品供应。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不受“两票制”约束。
五、强化“两票制”实施的组织管理
(一)加大监管力度。2017年10月-12月,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巡查指导,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认真查找漏洞、规范操作、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我委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督查,对发现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快电子发票核验系统建设。完善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电子发票管理模块建设,组织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操作使用培训。
(三)加强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防控,确保稳定。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做好与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
“两票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情况,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李喻
联系电话:0731-84822207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27日